北京银通支付有限公司预付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更好的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的预付卡是指由北京银通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通公司)面向北京市内社会单位和个人发行的可跨行业、跨商户使用的多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其存储介质为磁条卡,其产品名称为“世通预付卡”(以下简称世通卡)。
第三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一)“购卡人”(也称持卡人、用户)指购买世通卡用于支付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特约商户”是指与银通公司签约,受理世通卡进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预付金”是指预先充入世通卡用于多用途支付的资金
第四条 银通公司、购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世通卡办理
第五条 世通卡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是指银通公司预付卡业务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世通卡。不记名卡是指银通公司预付卡业务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世通卡。记名卡不设置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三年。
第六条 单张记名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资金限额不超过 1000元。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购买记名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卡1万元(含)以上的,须实名登记。银通公司应识别购卡人、单位经办人的身份,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代理他人购卡的,银通公司应当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并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八条 购卡实名登记资料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
(二)个人提交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
(三)银通公司应当登记购卡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联系方式、购卡数量、购卡日期、购卡总金额、预付卡卡号及金额等信息。
第九条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件、军人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有关政府部门的批文或其他能证实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明等。
第十条 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世通卡。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银通公司应对转出账户名称和账号,转入账户名称和账号、转账金额等信息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银通公司在收到购卡人的货币资金后,向购卡人交付世通卡,并向购卡人出具相关凭证,凭证上载明购买日期、购买金额、卡片号码等事项。
第十二条 银通公司有权向购卡人收取包括但不限于卡片工本费、补卡及换卡工本费等费用。银通公司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如下:
(一)购买世通卡需支付所购卡面金额3%的技术服务费(简称服务费),卡面金额低于500元的按每张卡10元收取。
(二)因世通卡毁损、丢失及其他原因需更换新卡或补卡的,每卡收费15元。
(三)世通卡延期费用。不记名卡过期后会被系统锁定,不能消费。如需正常消费,应当由持卡人持有效证件到银通公司网点办理卡片延期服务,每次延长效期为一年,每次一次性收取延期卡片激活费10元,卡片余额在100元(不含)以下的免费办理延期。
(四)办理赎回业务时,按世通卡内余额的5%收取赎回手续费。
(五)对已激活3年以上的世通卡,银通公司将在每月2日按该卡当日余额的3%收取卡管理费。卡余额小于等于5的,一次性扣除所有卡余额。
(六)持卡人查询世通卡一年以上交易明细的,每次收取10元/卡查询费。
第三章  世通卡使用及有效期
第十三条 持卡人可凭世通卡在特约商户进行交易。使用范围、交易规定和商户优惠措施以银通公司网点及网站上公布的最新特约商户公告及特约商户的店内明示为准,交易以联机方式完成,并即时扣除预付价值,交易不可抵赖。银通公司有权调整、更新特约商户及世通卡在特约商户内的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凡持世通卡进行的交易,均视为购卡人本人所为;基于持卡人联机交易打印的凭证,或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五条 世通卡不可兑换现金,不能透支消费。
第十六条 不记名卡遗失不挂失。记名卡遗失可凭个人有效证件到银通公司客服中心办理挂失及补卡,补卡须按规定交纳卡片工本费。
第十七条 使用世通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特约商户将资金退回至原世通卡内,不得支付现金或退入其他账户内。预付卡接受退货资金后的卡内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银通公司特约商户使用世通卡时,应遵守特约商户的有关使用规定。
第十九条 持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世通卡到银通公司指定服务柜台免费查询其持有世通卡一年以内的交易记录。
第二十条 异议处理
(一)持卡人对其持有的世通卡数据有异议的,可凭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世通卡在异议交易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银通公司提出异议处理申请,若超过此期限提出异议的,银通公司有权拒绝受理。
(二)银通公司受理持卡人的异议处理申请后,应进行查询和核对。数据核对以银通公司的交易明细数据为核对依据,以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凭证和其他证明材料为辅助依据。
(三)异议申请经核对属实的,银通公司应按照核实的情况对交易数据进行调整和金额更正。异议申请经核对不属实的,银通公司应说明原因并有权拒绝其申请。
(四)购卡人对异议处理结果存在争议的,应通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章 世通卡充值
第二十一条 世通卡可反复充值使用,持卡人可到银通公司充值网点办理充值业务。世通卡可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为世通卡充值。
第二十二条 办理一次性金额5000元以上世通卡充值业务的,不得使用现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办理。
第五章 世通卡赎回
第二十三条 不记名卡不可办理赎回业务。记名卡可在购卡3个月后办理卡内剩余资金的赎回,赎回时持卡人应当出示记名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赎回的,应当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购买的记名卡,只能由购卡单位办理赎回。
第二十四条 记名卡赎回应由银通公司将赎回资金退至购卡人的原购卡银行账户。如购卡时采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撤销的,赎回资金应退至购卡人提供的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内。赎回资金在人民币100元以内时(含100元),可使用现金赎回。
第二十五条 银通公司将识别和核对记名卡赎回人及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确保与购卡时登记的持卡人和购卡人身份信息一致,并保存赎回记录。
第二十六条 银通公司在办理世通卡内余额赎回时,赎回资金应为卡内预付金余额的等值货币资金。卡内余额赎回只能一次性全部完成,不能分批分次赎回。
第二十七条 银通公司按照规定终止预付卡业务时,银通公司应当向持卡人免费赎回所发行的全部记名、不记名世通卡。
第六章 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银通公司的权利
(一)银通公司有权要求购卡人按有关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银通公司可以通过购卡人提供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方式向其发送相关服务或事项通知。
(二)银通公司有权在对世通卡用户数据进行统计时使用购卡人相关数据,在业务推广或经营需要时有权使用或披露该统计结果。
(三)银通公司有权制定世通卡支付服务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示。
(四)银通公司有权冻结伪造、变造的世通卡以及购卡人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的记名世通卡,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银通公司为购卡人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银通公司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购卡人同意。
(六)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系统故障、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购卡人使用世通卡受阻的,银通公司可以为协助购卡人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购卡人造成的损失。在任何情况下,银通公司承担的违约赔偿总额不超过购卡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且不超过购卡人支付的预付金额,银通公司不赔偿购卡人的预期利益或其他间接损失。
(七)银通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减少或撤消业务种类,也有权拒绝或取消不符合要求的用户的交易资格,而无须预先通知用户,但应在银通公司网点及网站上公示。
(八)购卡人因银通公司业务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经确定为不当得利的,银通公司有权从购卡人的世通卡中扣划购卡人的不当得利所得或采取冻结注销等措施,无须事先征得购卡人同意,用户应该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购卡人的权利
(一)购卡人享有按规定使用世通卡的权利。
(二)购卡人有权知悉世通卡的使用范围。
(三)购卡人有权知悉世通卡的功能和使用方法。
(四)购卡人有权知悉世通卡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五)购卡人有权知悉世通卡的优惠条件和服务内容。
(六)购卡人对世通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银通公司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三十一条 购卡人的义务
(一)购卡人应当是具备履行本章程项下权利义务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是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单位。购卡人应按有关规定向银通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世通卡。
(二)购卡人未妥善保管世通卡,导致世通卡损坏、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购卡人对世通卡、密码或密钥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世通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购卡人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三)购卡人不得在银通公司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世通卡。购卡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四)购卡人和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世通卡,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世通卡,不得私自设立世通卡交易场所,不得倒卖世通卡。违反者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购卡人承诺自己在使用世通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对于任何法律后果的发生,购卡人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购卡人不得利用世通卡从事非法或不正当的交易。购卡人从事非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购卡人独立承担。
(六)对因购卡人违反上述条款,引致索赔、诉讼及其他程序致使银通公司受到损害的,购卡人应承担一切包括赔偿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如银通公司与购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银通公司会提前30日在网点和网站(网址:www.ytpay.com.cn)的显著位置进行公告,章程修改或调整经公布后即生效,无须另行通知。新章程中涉及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降低优惠条件等内容,在新章程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对原有客户继续按照原章程执行,从新章程生效之日起新办卡客户则按照新章程执行。超过180日后,新章程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十四条 购卡人在购买和使用世通卡前,确认已经详细阅读了本章程的全部条款,双方对章程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章程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了准确无误的理解。购买和使用世通卡则视为同意遵守本章程并接受本章程的约束。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执行;本章程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章程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银通公司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章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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